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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」係由行政院衛生署(衛生福利部前身)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0條第3項規定,於88年7月2日以衛署食字第88036661號公告,並自88年8月3日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日起施行,迄今已逾二十餘年。

為精進健康食品製造業者(下稱製造業者)之製造管理,經參採並調和我國食品製造業者及國際相關規範後,擬訂定「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」草案(下稱本標準草案),希冀本標準草案可兼具在地化並與國際接軌,以助於整體提升我國健康食品之國際競爭力;另為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,原「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範」將於本標準草案施行後同步廢止。

本標準草案內容主要重點如下:
一、製造業者品質管理系統應採行之措施與建立文件內容。
二、製造業者之組職架構、人員之條件及資格,及食品從業人員教育訓練規定。
三、廠房設施與設備及衛生管理規定。
四、文件之制定與發行及產品開發規定。
五、製程管制、倉儲與運輸管制及品質管制規定。
六、食品安全管制、產品安定性及委託製造或檢驗規定。
七、追蹤、申訴、產品回收、內部稽核、矯正及預防措施規定

本標準草案之評論期自預告之日次日起共60日,以蒐集各界意見,並預定於自正式發布後一年施行;健康食品製造業者倘未依本修正草案規定製造健康食品,將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3條規定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;於一年內再次違反者,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之罰鍰,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;未依本標準草案規定製造健康食品致危害人體健康者,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,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。

新聞稿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4&id=t601108
圖片來源:合法付費資源